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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那些坑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7-9-25 14:01:29

今日一位当事人咨询,案情是这样子的:王某和刘某于1966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王三,王三和李某于2002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王小小。2017918日,王三因出车祸去世,1018日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王某留有汽车一辆,房屋一套(均系婚后购买),王小小对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下面以本案为视角对“代位继承”进行一个分析。




一.何为“代位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本案中,王小小的父亲王三先于王小小的祖父王某死亡。对于王某死亡时候留下的遗产,王小小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二.王小小代位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王三需为王某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需要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才有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小小需为王三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次,王三先于王某死亡。再次,王某死亡时候留有遗产。最后,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情形。

.哪些情形下王小小不享有代位继承权?1、王三故意杀害王某,不论有没有导致王某死亡,当然也是要求王三先于王某死亡。2、王三虐待、遗弃王某,情节严重。3、若王某在王三死亡前留有遗嘱,王三对遗嘱有篡改、伪造、销毁的,情节严重。

     

.王小小作为代位继承人就王某的遗产可以分得多少份额?首先,要明确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继承遗产是有顺序限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次,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有哪些。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等其他合法财产。最后,对于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候会予以照顾。就本案而言,王某的配偶刘某、王某的父母(健在),代位继承人王小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汽车和房子均为双方婚后购买,那么王某的遗产为汽车和房屋所有权1/2,三个继承人各自继承所有权1/6。(小编:樊青松)

小编寄语:在继承纠纷中,希望大家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丢失了亲情,让逝者安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