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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5-24 16:21:16

交通侵权损害赔偿(二)

part 6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期的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② 出院后的误工期。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 . 误工费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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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7 护理费

1 . 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1)护理人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

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 . 定残后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1)护理期限: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 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

3)护理人数。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 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