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
part 1 医疗费
1 .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 . 主张医疗费的当事人应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各单据上所载患者姓名应与主张权利的受害人姓名一致。
3 . 当事人主张外购药品费用的,应证明该药品的必要性以及该药品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有关。
4 . 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5 . 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数额。当事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以其在前诉中明确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为前提。
6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赔偿。

part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受害人住院天数,应以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part 3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前提。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疗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合理的治疗期间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予以赔偿。
3.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住宿费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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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营养费
1.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营养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part 5 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