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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四)
发布时间:2018-4-28 12:49:31

part 1 夫妻双方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part 2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6.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part 3 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part 4 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