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可撇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可撤销,受胁迫的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请求撤销的时间: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PS:“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本人。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这里的“一年"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part 2 婚姻登记资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part 3 婚姻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part4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此原则处理。
(四)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问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